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涉及巨额资金往来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主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拖欠其借款本金高达数百万元及相应利息。据邹某某陈述,其于2019年12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曾某某及其关联方账户支付了共计数百万元款项,并提供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佐证,坚称该款项系基于借贷合意出借给曾某某的。
被上诉人曾某某则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程序。曾某某辩称,案涉巨额款项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双方在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后,邹某某为偿还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所支付的款项。为证明其主张,曾某某(通过国晖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关键录音证据、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联的另案生效民事判决书在内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用以揭示款项背后真实的“赌债”性质。国晖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邹某某所提供的微信记录内容模糊,多次提及“凑股份”、“分红”等投资性字眼,与借贷关系特征不符,且其声称的在相识甚短、无任何借款凭证情况下出借巨款的行为,严重违背常理。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被上诉人曾某某(由国晖律师代理)的抗辩意见及所提交的证据,认定邹某某未能就案涉巨款存在借贷合意完成举证责任,故判决驳回了邹某某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仅支持了一笔小额、双方均认可的借款)。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试图增加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邹某某向曾某某转账支付的数百万元款项,是否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关系?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曾某某(由国晖律师代理)为证明案涉款项系“赌债”而非借款,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达到了足以对邹某某主张的借贷关系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邹某某,由其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然而,邹某某未能提供诸如借条、明确约定借款事宜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其提交的微信记录反而进一步削弱了借款主张的可信度。
最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3民终22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邹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邹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精准举证和有效质证,成功驳斥对方诉讼请求的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被上诉人曾某某的过程中,展现了高超的专业素养和诉讼策略。
首先,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度梳理,敏锐地捕捉到款项往来背景的异常性(如短时间内向新相识之人出借巨款且无借据),并以此为基础,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了包括录音、另案判决在内的关键证据,构建了坚实的防御体系。特别是在对方当庭增加诉讼请求时,律师沉着应对,明确指出其超出原审范围,成功说服法院不予审理,有效维护了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律师对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准确的运用。在庭审中,律师成功论证了在被上诉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已转移至上诉人一方,而上诉人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其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更体现了国晖律师在处理复杂民间借贷纠纷中,对证据规则的精湛运用、对案件焦点问题的精准把握以及出色的庭审抗辩能力,充分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实力与担当。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050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