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交通事故部 > 国晖案例

受害人多等级伤残,可以选择调解索赔吗?
发布时间:2018-11-26 15:15:52
浏览量:927
      【引    言
       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赔偿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选择诉讼索赔,但如果调解有专职律师协助的,也可以考虑。
      案件简介
       受害人:李某,男,1968年2月14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彭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致害人单位:深圳市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9日18时25分许,彭某驾驶粤B XXXXX在南山大道中山园路路口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山大道中山园路口路段时,车辆左转弯导致车上乘客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第六人民(南山)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46天。出院医嘱注明:建议休息2个月,出院后3-6个月可行颅骨修补术,住院期间留护1人,定时门诊复查。
       2017年2月2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受害人李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和10级。
       原告李某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受害人李某委托国晖律师协助其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本次事故由深圳市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人伤损害赔偿金额合计192000元 (包括已用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鉴定费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的所有赔偿项目和费用);
       二、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李某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提出索赔请求。
      国晖点评
       实践中,大部分受害人都是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即使是在诉讼中调解,受害人也未必占“上风”,更何况本案受害人选择的是庭外和解。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因事故造成了多等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李某与肇事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肇事方所在单位一次性赔付受害人李某192000元,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由此可见,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否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将直接影响到自身赔偿款的高低。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97号。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