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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还要支付各类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0-10-15 1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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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尹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新化县石冲口镇。
       被告一:吕某甲,男,汉族,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二:吕某乙,男,汉族,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诉称,2019年1月7日11时10分,被告一吕某甲驾驶被告二吕某乙所有的粵A****N号小型轿车在黄埔区开创大道宏明路口对出的立交桥上与付从桥驾驶的粵A****5号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粵A****5号车上乘客尹某受伤。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吕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尹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广州市黄埔区红十字会医院、新化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师范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疗,总共住院治疗34天。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83120.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护理费123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1020元,误工费27293.5元。
       广东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4月25日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并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2630元,产生残疾赔偿金为841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42.5元,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述损失合计228438.16元。原告认为,被告三作为肇事车辆粤A****N号轿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28438.16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受偿;
       2、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三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XX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尹某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35000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185039.31元;
       三、驳回原告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加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此产生一系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国晖律师协助原告统筹计算了全部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以及相应的具体赔偿金额,经过庭审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SHMS0034-115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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