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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的张某,虽同责,仍获赔14万余
发布时间:2022-11-21 15: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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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颖县。
       被告: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戴某某,住深圳市福围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2019年7月23日20时20分,被告李某某驾驶粤B******号大型普通客车在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路爱华市场路段行驶时,车辆右前轮与躺在机动车道的原告张某某身体发生挤压,造成行人原告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被送往深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天,出院医嘱:1、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术后八周陪护一人;2、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密切观察患肢血运感觉情况;3、门诊定期复诊;4、术后一年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何时取出内固定物,取出内固定物住院费用约需1.5万元左右。2020年4月13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鉴定原告张某某的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33861.96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4700元、误工费58999.2元、残疾赔偿金1297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72.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942元、辅助器具费782元、交通费2000元,上述金额合计277113.79元。
       肇事车粤B*****号车为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李某某系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
       就赔偿事宜,原告张某某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83962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抚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某、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120000元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赠偿原告张某某27429.72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而原告属行人,被告为驾驶人,故被告承担的原告60%的损失。肇事车辆粤B*****号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赔偿,因被告李某某属该公司员工,其驾驶行为属职务行为。在国晖律师代理下,法院判决147429.72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4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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