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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调解的协议,法院可确认该效力
发布时间:2022-11-14 12: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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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95年3月8日,住河南省子上蔡县。
       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崔某某,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诉称:2020年4月26日10时51分许,被告赵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龙华区龙华街道民清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松和社康中心路段时,车身左后侧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原告朱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身头右侧发生刮碰,造成原告朱某受伤两轮电动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朱某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朱某被送往深川市龙华区人民医院深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就诊,共院18天,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佩戴支局行走,3个月内避免患肢过度负重即剧烈运动;加强锻炼;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加强营养;出院后定期返院复查(出院后1个月、3个月、半年、一年)。
       2020年11月27日,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朱某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右膝部2处(同一切口)铆钉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
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22014.25元(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补助费1800元(住院18天,按100元/天计)、营养费5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4213.9元(误工期170天)、残疾赔偿金194024.8元、鉴定费4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630元。

       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属机动车,未买保险。原告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未购买保险。
       就赔偿事宜,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4698.51元。
       二、以上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被合赵某某、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原告起诉后,又于同日和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申请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朱某、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XX物流服份有限公司应向朱某支付各项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二、上述第一项确认款项人民币100000元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支付至朱某指定账户。
       三、朱某收到上述第一项确认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后不再向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上海XX企业管理集团育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次交事故损失赔偿事宣提出其他任何经济赔偿要求,各方就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
       四、如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约支付上述第一项确认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则朱某可就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查,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原告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因被告属被告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的驾驶行为属职务行为,故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部分应由被告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权利,双方的调解协议也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确认双方的协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006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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