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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双方调解结案,原告获赔偿款22.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03-06 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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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甘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张某,男,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孙某某,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诉称,2020年10月22日9时,张某驾驶湘A*****号车在大浪街道华昌路潮旺海鲜渔港路段行驶时,车头与由正在人行横道行驶的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架:******)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甘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1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华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甘某某即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就诊,误以为伤情不严重当天出院,医生开具病假条:建议全休7天,由10月22日至10月28日止。2020年11月6日复查,医生建议全休7天,由11月6日至11月12日止。后因疼痛准忍,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住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2020年12月18日出院,共住院30天,出院医嘱:1、继续支具固定,至术后3个月;2、出院后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全休期间留陪1人;3、回当地医院行康复治疗,根据康复疗程逐渐负重;4、术后1月复查右膝MRI,不适门诊随诊。2021年5月26日广东省华泰司法鉴定所作出华泰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33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22年2月16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2年2月2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1755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5120元、误工费53602.5元、残疾陪偿金1297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8082.07元、司法鉴定费327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740.93元。
       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各方一至确认:被告中国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为原告甘某某垫付医疗费38000元;被告张某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6202.69元及门诊费用600.1元。
       二、原、被告各方一至同意:除已上被告垫付医疗费用以外,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坏赔偿款人民币226000元(其中包含医疗费、复查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但依法已抵扣上述第一项两被告已垫付费用),该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甘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承担。肇事车辆在被告深圳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仍有不足,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017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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