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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在国晖律师代理下原告获赔17.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08-30 11: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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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1965年2月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1976年7月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诉称:2021年2月4日10时15分许,被告蔡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粤A*****小型轿车在广州市荔湾区XX路东XX米处由东往东行驶,遇原告驾驶电动车由西往东行驶,由于被告蔡某某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地点掉头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告蔡某某驾驶的粤A*****车辆左侧中部位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于2021年2月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广州XX大学附属中医医院XX分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27日,共住院23天。出院医嘱:1.适当逐步功能锻炼,定期骨科门诊复诊,如有不适,随时就诊;2.调摄、饮食宜忌:避风寒,调情志,慎起居,糖尿病饮食;3.出院带药。 2021年8月30日广东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51876.60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合计人民币251876.60元。
       二.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答辩称:
       一.对后续治疗费部分应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
       二.护理费无证据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人护理,医疗记录中也无显示住院期间需要人赔护,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予认可。
       三.对误工费部分,原告未提交有关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受伤前在广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也不能证明具体工资情况和误工时间,原告误工费应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误工期,原告主张过长,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庭审中,国晖律师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本次主张的医疗费3146.44元均属于原告自行垫付的费用,不包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本案后续治疗费应考虑原告伤情实际情况,综合计算后续治疗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恢复等费用,按照25000元计算符合医嘱规定。
       二.关于出院后有护理。
       三.原告的误工天数为233天,原告在事故之前就职于广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秩序员,每月平均工资为5200元,另外原告在本职之外还从事外卖骑手工作,每月仍有客观的收入,如果仅仅秩序员工作作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应综合两份工作工种予以核算。
       四.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27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2161.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例中法院支持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040.55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8850元、交通费930元、误工费21125.35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00元、鉴定费2730元、残疾赔偿金103585.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部分出院后的护理期酌定为45天,营养费酌定为500元,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银行转账记录误工费其计算标准支持本人的实际收入,而是按2020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精神抚慰金支持10000元,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精神抚慰金判决10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MS0115-410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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