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廖某某,男,1987年2月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负责人,麦某某,住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廖某某诉称:2022年06月23日12点48分,被告吴某某驾驶粤Y*****小型客车
在佛山市南海区XX路XX停车场驶出时,与原告停放在旁边的粤A*****奥迪A6L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廖某某的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吴某某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7月4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被告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不需承担事故责任。
2022年7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XX价格事务所出具XX车估字(2022)1072号车辆维修费用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事故车辆粤A*****奥迪A6L小轿车的维修费用为59196元。
粤Y*****小型客车为被告吴某某所有,且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就损害赔偿原告廖某某多次与被告吴某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协商此事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廖某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人民币59196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某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车辆左前大灯并未达到需要更换的损坏程度。
二、答辩人同意将受损车辆送往其认可的维修店进行维修,费用直接支付给维修店。
三、即使更换左前大灯,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主张的车辆损失过高。
四、答辩人认为佛山市南海区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答辩人车辆定损存在超额认定的情况。该评估公司并未对案涉车辆受损配件进行更换的必要性考虑自行认定更换价格昂贵的左大灯,从而认定车辆损失,存在错误。另外评估结论书的正文中也存在不确定表述,即评估目的“为委托方支付事故车辆到相应4S店维修的费用提供价格参考依据”,那么“相应4S店”具体是指哪家4S店报价?是否有第三方4S店出具的报价单予以证实。因此无法证实评估结论书是经过了评估公司的客观调查得出来的。
五、被答辩人未提供涉案车辆的维修发票以及支付维修费用的凭据,无法证实涉案车辆实际维修产生的损失金额。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答辩意见:
一、粤Y*****小型客车在答辩人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载明,被告吴某某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答辩人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吴某某事后逃逸属违法行为,不应得到保险合同的保护。
五、答辩人对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六、答辩人对车辆维修费59196元有异议,原告委托佛山市南海区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车辆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按4S服务站价格评估。原则评估机构应根据原告车辆实际维修单位,按照与之相匹配的价格进行评估。原告并未举证车辆是否在对应品牌4S点维修,其请求金额不合理。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自愿调解,2022年10月2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共计40000元,该款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2000元予原告;
(二)由被告吴某某于2022年11月1日前支付38000元予原告;
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的以下账户:开户名:廖某某,开户行:广州XX银行;账号:****************。
二、若被告吴某某迟延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的,原告可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吴某某应另行给付200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被告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履行完上述赔偿义务后,原告就本起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已经全部赔偿完毕,不得再追究各方的任何赔偿责任。
三、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某自愿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未有人员伤亡,只有财产损失,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调解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且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应按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如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穗晖民字第118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