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龚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龚甲,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龚乙,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四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
被告:深圳市X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支公司,负责人:黄某某,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诉称,2021年11月1日07时16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XXXXXX号的小型轿车沿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华工业路由南往北行经景龙建设路路口北侧人行横道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周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类型为两轮轻便摩托车。2021年12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查证,肇事车辆粤BXXXXX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深圳市X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其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且发生事故时,均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严某某为死者周某某的母亲,原告龚某某为死者周某某的老公,原告龚甲为死者周某某的女儿,原告龚乙为死者周某某的儿子。
上述原告因该事故继续产生了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原告认为该损失应由上述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处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车辆财产损失等共计1199835.97元;
2、以上损失由被告XX财险深圳龙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XX财险深圳龙岗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张某某与被告XXX运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所主张的费用?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严某某、龚某某、龚甲、龚乙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2109.25元;
二、驳回原告严某某、龚某某、龚甲、龚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9元,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支公司负担6319元,原告负担148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支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应承担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支公司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张某某赔,因为张某某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则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X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JT018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