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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伤者后可向其追偿
发布时间:2024-02-10 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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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追偿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覃某某,男,1991年7月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负责人,廖某某,住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粤B*****号中型厢式货车在原告处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2019年4月25日11时8分许,被告覃某某驾驶粤B*****号中型厢式货车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由南往北方向行使至XX西路路口时,车身右侧与由肖某某驾驶的由XX路由东往西行使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受伤、两车不同承担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覃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5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覃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观察前方路口交通情况,疏忽大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19年5月9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南[2019]临鉴字第8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送往深圳市宝安区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200000元,就损害赔偿肖某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肖某某与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覃某某、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赔偿肖某某50000元、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肖某某120000元,赔偿款支付时间为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支付了肖某某120000元赔偿款,因被告覃某某存在无证驾驶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某某120000元后可向被告覃某某追偿。
      而被告覃某某为被告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覃某某正在履行被告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
       就追偿问题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向法院提出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赔偿款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覃某某未答辩。
       国晖律师代理被告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参与诉讼,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第三人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本案交通事故被告覃某某是侵权人,如果原告主张追偿,应向侵权人覃某某主张追偿,而不是向答辩人主张。
       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有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仅限追偿抢救垫付的费用、因此原告保险公司主张120000元为抢救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三、被告覃某某入职本公司时是持有正式有效的驾驶证原件的,本公司有复印备存,答辩人在聘用被告覃某某时是根据其提供的驾驶证原本进行了核对才对覃某某安排的工作。且覃某某为直接侵权人,本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本身不存在过错,发生事故本公司也不知道被告覃某某的驾驶证被吊销。
       四、原告在进行交通事故调解时,至支付肖某某120000元时止,原告均未向本公司通知或告知本公司应承担120000元的支付义务。原告的追偿权应根据法院的判决认定,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被告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某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赔款款?
      【判决结果
       2021年4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1年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案例中被告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肖某某与覃某某、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原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某某120000元,被告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赔偿肖某某5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0元后,因覃某某属无证驾驶,根据交强法的相关规定,可向覃某某追偿。原告认为覃某某为被告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且发生事故时正在执行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应对被告覃某某应付的12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该观点,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XX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20000元及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JT004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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