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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起诉,在国晖律师帮助下减少损失19.9万元
发布时间:2024-02-19 14: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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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1,女,1969年12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陈某2,男,1973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龚某某,女,1966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某某,住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诉称:2022年5月3日7时2分,被告龚某某驾驶佛山C****号临时电动自行车在佛山市顺德区XX村XX路往XX方向行驶,行驶至顺德区XX村XXXX小区北区南门对开时,与正骑自行车从小区门口出来的原告母亲梁某某发生碰撞,梁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5月5日死亡。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认定被告龚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俩原告母亲梁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龚某某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不服,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处理程序合法,维持了原责任认定书。
       因交通事故上述原告产生医疗费19137.62元、死亡赔偿金274270元、丧葬费75935元、护理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共计452060.62元。
       被告龚某某系被告佛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聘请的XXXX小区的宝洁员,事故发生时被告龚某某正骑着电动车去往小区上班地点。梁某某一直随原告陈某1住在被告佛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龚某某赔偿原告因其母亲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医疗费19137.62元、死亡赔偿金274270元、丧葬费75935元、护理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共计452060.62元。
       二、判令被告佛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龚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向答辩人主张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本案事实,梁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梁某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梁某某未在路口外慢行、停车瞭望,在左拐弯时未能提前预警、减速礼让直行的被告龚某某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全部的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非机动车应靠右侧通行并且应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结合本案监控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碰撞部位即被告龚某某所驾驶的车体右侧中部来看,可知当时梁某某驾驶自行车偏离右侧道路,越过道路中心线往左侧行驶,即使偏离中心线也是属于向左拐弯,并且梁某某在通过路口时并未减速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而是从斜坡上高速驶入路口撞向正常直行即将离开路口的被告龚某某。
       三、梁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深知自行车从斜坡驶下的速度之快以及十字路口的状况之复杂,并且其在进入路口前已可以看见正常直行即将离开路口的被告龚某某,但其仍然未能提前减速慢行或停车瞭望礼让直行车辆,而是选择高速撞向正在直行的龚某某任由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龚某某是在确认路口安全后才减速慢行通过路口,对于突如其来高速撞来的梁某某,被告龚某某无法回避也无法预知。
       四、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存在错误,护理费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据证明梁某某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也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及票据证明证明交通费用的发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过高,答辩人同意赔偿20000元。并且原告应根据梁某某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要求被告龚某某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按2021年度标准来认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佛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已在涉案通道张贴“陡坡危险,下坡推行”、“斜坡路段,请减速慢行”的警示标识,在坡道下端也装置相应完好的凸镜,已履行了基本安全提醒装置或标识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佛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赔偿上述原告损失?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龚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1、陈某2赔偿损失210180.16元。
       二、被告佛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在42036.03元范围内向原告陈某1、陈某2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陈某1、陈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佛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经过审理,2023年6月28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269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得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269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陈某1、陈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被告龚某某不服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向其上级部门申请了复核,上级部门维持了原责任认定。原告起诉后,被告龚某某找到国晖所作为代理人,委托国晖律师参与诉讼,经国晖律师的庭审、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等一系列工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龚某某赔偿原告210180.16元,被告佛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2036.03元。被告佛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撤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2036.03元的判决,被告佛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交通事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FHJZ002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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