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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老人走路被撞伤,在国晖律师帮助下获赔偿款12.9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03-22 15: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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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某,女,1947年10月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1989年2月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某, 住梅州市梅江区。
       原告郭某某诉称:2022年5月14日7时9分许,被告许某某驾驶自有的车牌号为粤M5****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XX南路与XX街交叉路口人行道时,与沿人行道横道由左至右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理交通事故。2022年5月27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号《道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六次被送往梅州市X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分别是2022年5月14日至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21日、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2日、2022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4日、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26日、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2日,共住院80天,出院诊断:1.骶骨骨折(右侧翼)、双侧耻骨骨折、创伤性休克;2.右肱骨头骨折、双肺挫伤、多发伤、重症肺炎;3.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失血性贫血、头皮血肿等。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补钙、营养支持及休息。广东XX法医临床鉴定所2022年12月9日出具粤客[2022]临鉴字第5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郭某某的损害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特征,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二处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4500元。
       因交通事故原告郭某某损失医疗费165695.94元、后续治疗费24500元、护理费5516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460元、伙食补助费8000元、辅助器具费650元、残疾赔偿金3620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3740元,合计人民币214191.58元。
粤M5****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就损害赔偿原告许某某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失医疗费48477.94元、后续治疗费24500元、护理费5516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460元、伙食补助费8000元、辅助器具费650元、残疾赔偿金3620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3740元,合计人民币214191.58元。
       二、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许某某答辩意见:
       一、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但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责赔偿。
       二、答辩人垫付了医疗费28650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答辩意见:
       一、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对自购药白蛋白没有医嘱,答辩人不予认可。对后续治疗费24500元答辩人要求重新鉴定,以重新鉴定的结果为准。
       二、住院期间的护理标准不超出150元/天,出院后的护理以医嘱为准,没有医嘱的答辩人不予认可。营养费以实际伤残等级为准。交通费以提供的票据为准,否则不超过50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由法院依法核定。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重新鉴定结论出来后确定。
       四、鉴定费是由原告单方委托,答辩人不予认可。
       五、答辩人已垫付医疗费用89398元。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增加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金额863元,诉讼总金额变更为215054.48元。
       二、人血白蛋白(或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颅压升高、肝硬化及肾病引起水肿或腹水、低蛋白血症的防治等,而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显示(p64),自第一次住院开始至第六次住院出院,原告均被诊断为“创伤性休克”、“低蛋白血症”,符合人血白蛋白(或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的治疗功效,且均由医院对原告进行治疗使用,人血白蛋白(或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合计金额7899元属于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
       三、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规定,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故原告诉求的人血白蛋白(或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合计金额7899元被告应予赔偿。
       四、原告住院80天,原告住院期间医院曾对原告进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定,其中2022年5月31日的评定报告显示原告为极严重功能缺陷,生活完全需要依赖。2022年7月26日的评定报告显示原告得分为60分,中度功能缺陷。在原告住院及出院期间,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家属聘请护工照顾原告,实际支出44360元。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原告恢复自理能力时止。鉴于原告上述评定报告结果及原告至今长期仍需他人照顾护理,原告暂按起诉之日起3个月主张后续长期康复护理费。护理费按120元/天,共10800元。 后续的护理依赖费用原告另行主张。 
       审理中经摇珠确定鉴定机构,法院委托广东XX法医临床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广东XX法医临床鉴定所2023年5月29日出具粤客[2023]临鉴字第2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评定原告郭某某损伤致残程度为两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无法鉴定。
       2022年6月2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粤M5****小型轿车所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2113.64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粤M5****小型轿车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6957.65元。
       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许某某支付28755.29元。
       四、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原告横过马路被被告所有的小轿车撞伤,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向法院主张权利,共主张215054.48元,经法院审理,共判决129071.3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同时判决其支付被告垫付的28755.29元。各项赔偿项目中法院支持了医疗费15866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营养费550元、外购药物费用7899元、护理费22800元、交通费24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50元、残疾赔偿金3620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因被告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上显示后续治疗费无法确定,法院未支持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MHJT000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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