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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坏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改判赔偿3.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04-19 14: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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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某1,男,1987年3月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被告倪某某2,男,1985年10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称、倪某某1不服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1921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粤0304民初219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2.依法判处倪某某1赔偿上诉人损失63906元、鉴定费5000元;3.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倪某某1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倪某某1和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
       国晖律师代理上诉人倪某某1参与诉讼,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贬值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二.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单方委托评估,无付款记录、发票,真实性存疑。
       三.定损金额14100元即维修费非车辆值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贬值损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定赔偿项目,不应予以支持。
       二.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贬值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其单方提供的鉴定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三.即使法院认定存在部分贬值损失,那么按照保险合的约定,该损失也不属于被上诉人赔偿的范围,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倪某某1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粤0304民初21921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
       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答辩意见:答辩人认可车辆维修费14100元,在其能提供维修费发票的情况下,答辩人可以予以理赔。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一.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倪某某1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2100元。
       三.驳回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706元(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06元,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00元,倪某某1负担100元。
       2022年8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19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19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2100元,合计14100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1921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倪某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20000元。
       四.驳回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倪某某1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赔偿上诉人14100元,倪某某赔偿上诉人20000元。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一审判决有失公平或违法法律规定时,当事人可以启动上诉程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JT005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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