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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国晖律师代理全责方减少赔偿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08-01 1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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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男,1991年3月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吴某某,男,1993年2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称:2021年3月1日,被告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X1****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乘客曾某某沿XX环线高速从XX往XX方向行驶,当天16时50分许,行至XX环线高速往XX方向K298+400米路段时,因遇事采取措施不当,与右侧车道同方向行驶的由原告赵某某驾驶的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上搭载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赵某某、郑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3月16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XX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郑某某均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告送往鹤山市XX医院急诊治疗,并于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0日在江门市XX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2021年3月24日原告前往广州中医药XX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4月12日出院,共住院19天。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11月8日在广东省XX康复医院住院77天,出院诊断:枢椎粉粹性性骨折术后恢复期。2023年4月10日广东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赵某某枢椎骨折,11、41亚冠折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参与度:96%—100%(建议100%);2.被鉴定人赵某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粤X1****号轻型厢式货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造成原告赵某某及妻子郑某某受伤,其损伤已超出保险责任范围。2022年3月24日,被告吴某某(甲方)、原告赵某某及其妻子郑某某(乙方)、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丙方)三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内容为:1.甲方已支付乙方部分赔偿金不需要丙方理赔,由甲、乙方另行处理;2.丙方已支付乙方部分赔偿金544000元;3.丙方核定乙方人伤和车辆损失远超丙方交强险20万元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责任保险限额,甲、乙双方自愿同意由丙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赔偿金646000元,赔偿金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人伤赔偿和车辆维修项目,丙方交强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剩余限额1元由乙方自愿承担,甲、乙双方不再向丙方索赔该款项1万元。甲方授权乙方直接向丙方索赔该理赔款项646000元,甲方授权丙方将该款项646000元支付到如下账户:户名:郑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分理处,账号:*******************。
       原告赵某某父亲赵某甲,事故时58岁,,原告母亲张某事故时53岁,事故时均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由包括原告在内的2名子女扶养。原告与丈夫赵某某育有一女,事故时2岁。
       江门市XX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对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损失出具XX鉴字2021年第*************号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报告,结论为:1.修复项目价值为7100元;2.更换零件价值为25970元,合计为33070元。
       因交通事故原告赵某某损失医疗费81958.28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7400元、交通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138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267.6元、鉴定费4586元、误工费66380.78元、辅助器具费3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33070元、拖车费1000元、车损价格鉴定费1500元,合计454472.66元。另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日常用于原告家庭的花木场经营活动,车子于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8日处于维修状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损失454472.6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14日,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赔偿386682.29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事车辆在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保险公司三方自愿签订了赔偿协议,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方(原告妻子郑某某)1190000元,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完毕。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因事故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共计454472.66元,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86682.29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佛晖交字第0004号-843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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