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必看:幼童车祸伤残事故诉讼索赔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8-02-08 10: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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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幼童因车祸造成伤残的,家长需特别注意日后可能发生后遗症、并发症等问题。为保障后续治疗得以顺利进行,幼童父母更适宜为其选择诉讼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程某,男,2012年2月2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程父,系原告程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程某的母亲。
被告一:何某,泸R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周某,泸R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泸R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7月22日20时10分许,被告一何某驾驶泸R XXXXX号车在横岗街道西坑凤凰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凤凰路1号时,车身右侧与行人原告程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原告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程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程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后转入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2人。
2016年12月7日,原告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程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程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40137.48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0月2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3民初4693号判决:
一、原告程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30247.6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某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30247.6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三、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程某的父母考虑到受害人年纪较小,日后可能出现后遗症、并发症等相关问题,选择了诉讼索赔。
最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程某的父母积极收集各赔偿项目的证据,主张各项目的赔偿,获赔了事故损失款共计130247.65元。与原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140137.48元来看,受害人程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