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住址: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天津XX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人于2014年2月19日到被申请人处入职,工作岗位为策划,用工地点为:天津市和平区,工资每月为8500元左右,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当月工资次月15日左右发放,因公司无故辞退申请人,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年休假、防暑降温费与取暖费。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双方自201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4350.63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12108.41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3228.91元。
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24年1月的工资1500元。
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24年2月的工资1500元。
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23年防暑降温费950.4元。
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23年取暖补贴52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其认为:
关于申请人的第1项仲裁请求,申请人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处的业务组成部分,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处的用工管理,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处规定提供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结合本案双方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仲裁委员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申请人的第2项仲裁请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被申请人当庭称2024年1月31日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场所终止协议,已无实际经营并准备注销,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终止协议书》《企业信息报告》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虽当庭提交了《沟通协商电话截图》但不能提交录音原始载体,申请人对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另被申请人当庭未能就其经民主程序后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提交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据此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法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789.09元(计算方法:7323.29元×10.5个月×2倍)。
关于申请人的第3项仲裁请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申请人2023年应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其当庭自述已休年假10天,包括8天企业福利年假,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称福利年假公司规定5天,申请人系统提交以先法定后福利为准,福利年假到年底未休自动清零。企业福利年假系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申请人2023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已覆盖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故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事实依据不足,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第4项仲裁请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26日解除,经折算,申请人2024年应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1天,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308.03元。
关于申请人的第5、6项仲裁请求,申请人休产假至2024年1月9日,此后请休病假至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数额不低于法定标准,故上述两项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第7项仲裁请求,申请人符合享受2023年防暑降温费的情形,鉴于申请人主张符合法律标准,仲裁委员会予以认可。
关于申请人的第8项仲裁请求,申请人符合享受2022年至2023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情形,仲裁委员会按照335元标准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789.09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叁仟柒佰捌拾玖圆零玖分);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年假工资308.03元(人民币大写:叁佰零捌圆零叁分);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防暑降温费950.4元(人民币大写:玖佰伍拾圆零肆角);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伍圆整);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故辞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申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大部分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津晖民字第004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