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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国晖律师代理下公司仅支付1万元结案!
发布时间:2024-09-02 14: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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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汉族,广西上林县。
       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7点20分左右工作中被机器压伤至左踝跟部疼痛出血活动受限,约半个时被送往东莞市大岭山中西医院急诊。入院后被诊断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踝关节皮肤撕脱。神经血管肌腱断裂,因被告曾经有说帮助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异至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最佳时间,导致无法得到工伤待遇。时间到了2023年8月17日被告带原告去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为劳动能力伤残九级。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7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0800元、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及2023年7月至8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77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应诉,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周某所受伤害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工伤必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做出,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工伤和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是确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性质、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主张工伤赔偿缺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中,周某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尚不确定,其劳动能力鉴定级别也不确定,其要求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周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
       周某2022年3月14日入职,其工作岗位是操作工,岗位工作主要将生产好的纸板进行搬运,该岗位只需固定工位重复操作,无机械伤害危险。2022年6月21日周某私自离开其工作岗位,进入不属于其工作的区域,并故意踩踏到已经发出安全警示信号(安全指示灯闪烁、警示铃声)的移动设备上,不排除其自残的可能性,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周某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三、周某自2022年7月21日出院后起再未到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上班,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争议焦点
       原告上述的请求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由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前向原告周某指定的微信(关联手机号:181********)一次性转账支付1万元以了结案涉劳动争议;
       二、本案收取受理费10元(原告己预交),原告周某自愿承担;
       三、如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调解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的,视为全部款项到期,且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周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原告周某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调解款1万元+违约金3000元-已付款)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同意不再就本案事实追究对方的其他民事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本案中,原告周某在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了解案件情况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意见,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调解,由被告支付1万元结案。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87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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