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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受伤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及二倍工资,仲裁委:驳回!
发布时间:2024-10-21 11: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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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申请人:佛山市XX机械设备商行,住所:佛山市三水区,经营者:张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佛山市XX机械设备商行,担任安装工一职。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3:30-17:30。在2023年11月08下午15时30分左右,后申请人被公司劳务派遣至佛山市XX纺织有限公司2厂工作(地址佛山市XX区XX街道XX路X号纺织车间X第二层),当时申请人在2厂一层拆卸染布机,在拆除染布机伸臂时,伸臂突然掉落砸伤申请人的右手,导致申请人右手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中指末节骨折并甲床挫裂伤。2.右中指末节皮肤撕脱伤,受伤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申请工伤事宜,但被申请人不以理睬。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提交申请,2024年3月16日工伤认定科因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无法确认。申请人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申请人、被申请人自2023年10月14日至2024年4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4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6000元/月×5个月+6000元/月÷30天×10天)。
       被申请人佛山市XX机械设备商行为解决本次争议,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了解案情后,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发表如下意见:
       一、陈某与佛山市XX机械设备商行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一)陈某为案外人张某林雇佣的临时工。2023年10月4日,案外人张某林承包了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XX纺织公司19台设备搬迁工程项目,2023年10月14日,陈某加了张某林的微信,陈某便开始进场施工。陈某进场施工无须上下班打卡,当天有事都可随时离场,也无须请假考勤。且陈某只是个临时工,做满一天200元,工资结算是张某林与陈某两人之间进行结算。
      (二)陈某与张某印之间并无关系。陈某受伤后,因张某林年龄较大,张某印作为张某林的儿子,便出面帮张某林协商其与陈某之间的事情,这不代表陈某是张某印的员工。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要件,且2023年11月12日陈某与张某印的聊天记录表明,陈某想要与张某印核对工作量,张某印也回复:“我让他们对一下”的意思就是让张某林对一下。
2023年11月18日陈某与张某印的聊天记录表明,陈某的工资是张某林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的,张某林给了6千4元的现金给陈某,陈某用6000元现金跟张某印换微信。2023年11月15日给了3000元,2023年11月30日给了3000元,一共6000元。
       2023年11月30日陈某与张某印的聊天记录表明,也是张某林与陈某核对工作量与工资,并非张某印。
       二、陈某无权利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如上所述,陈某与利泰胜并没有劳动关系,所以无权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综上,国晖律师认为陈某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恳请仲裁委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其认为:
       申请人由张某林聘请,被申请人经营者张某印虽有为申请人购买团体意外险,以及与申请人沟通工资支付等事宜,但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能举证其日常工作受被申请人安排及管理,亦未能举证被申请人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仲裁委对申请人主张的情形不予确认,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仲裁委认为申、被之间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仲裁委对申请人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4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被申请人对此辩称,陈某与佛山市XX机械设备商行并没有劳动关系,所以无权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如前所述,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以及证据,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费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凝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才成立。但陈某与佛山市XX机械设备商行都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所以陈某与佛山市XX机械设备商行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民字第048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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