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雷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东莞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是前台,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试用期从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为4000元/月,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超出40小时以外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原告入职后,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2023年4月初,原告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被告的校区负责人。2023年4月20日,原告因突发肚子痛,向被告请假就医,但被告当天让原告离职并随即将原告移出公司全部微信群,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23年11月13日,原告顺产一名男婴。
原告认为,被告恶意解雇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2023年4月20日解除;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00元(计算方式:4000元/月×0.5个月×2倍);
3.被告向原告赔偿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11月12日的孕期工资37885.46元(计算方式:4000元/月÷21.75天×206天);
4.被告向原告支付产假工资32735.98元[计算方式:4000元/月÷21.75天×178天];
5.被告向原告支付哺乳期工资4299.13元[计算方式:4000元/月÷21.75天÷8小时×(365天-178天)×1小时/天];
6.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3724.38元(计算方式:4000元/月÷21.75天÷8小时×9小时×2倍×9天);
7.被告向原告赔偿社保费损失4349.38元。
以上请求金额共计86994.33元。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于2024年8月8日前(含当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0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
二、原、被告一致同意:若被告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被告就案涉劳动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双方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若被告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剩余未付全部款项;
三、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孕妇在怀孕期间、产假期间以及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基于对孕妇身体状况和胎儿健康的考虑,也是对女性生育权益的保障。
本案中,委托人因辞退怀孕女职工被索赔86994.33元,国晖律师代理该案后,积极与对方作居中调解的工作,化解纠纷,使委托人不因诉讼程序而损失扩大,缩短诉讼时间成本。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委托人仅需支付30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莞晖民字第012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