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人事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姚某,男,汉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杰。
申请人自2008年10月份入职XX加工场,因投资人陈某君决定搬迁厂址至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路,故申请人在XX加工场安排下,于2021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广州市XX有限公司。岗位仍为仓库管理员,仍与原来的同事一起上班。上班时间为8:00-12:00、13:30-17:00,每月休息两日。于次月8日收到每月工资4800元,个人社保由单位代为扣缴。工资由财务人员关红通过微信支付发放,食品采购报销款由财务人员苏某通过微信支付发放。2024年1月以后的工资是苏某代为支付。
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因工厂肉类制品无证加工生产被查封决定搬迁仓库、工厂停工。
2024年4月12日,申请人在打包仓库物资时,被申请人交付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24年2月7日”的《离职通知》,申请人询问被申请人何意,却未得到正面回应。而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2008年10月份至2016年3月期间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在2024年1月以后未经与申请人协商又擅自停缴社保。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要求补缴社保,被申请人一直未予以配合。
2024年4月20日,工厂物资打包完毕在即,被申请人却一直未提供新厂地址,申请人在此之前多次询问新厂地址以便正常上班,但是被申请人却未经申请人同意直接安排异地上班,并且岗位由仓库管理员转为销售。申请人询问调岗具体事宜,被申请人告知会给出书面说明,但是至今没有任何说明。
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杰与监事陈某君(其为实际控制人)及老板娘(陈某君的老婆)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4年4月23日正式解除。申请人自2016年4月至2024年4月共计为申请人工作8年。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545.12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通过申请人银行账户支付40000元;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不再就任何劳动争议事项向对方主张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人事争议。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08年10月份至2016年3月期间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在2024年1月以后未经与申请人协商又擅自停缴社保。此外,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直接安排其异地上班,并且岗位由仓库管理员转为销售。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协助维权,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40000元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穗晖民字第042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