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储某某,男,1971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某,住郑州市。
原告诉称: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滁州市XX项目,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后,把木工劳务分包给原告储某某。原告储某某于2020年4月底进入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滁州市XX安置点小区进行木工作业,2021年底涉案工程交付验收竣工。2021年9月20日原告储某某与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结算单,约定最终结算总金额为16647552元,剩余尾款于2023年1月份付清。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共付款13504426元,2022年1月底付180万元,总共已付金额15304426元,两被告尚欠原告储某某劳务费1343126元。
经原告储某某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储某某支付劳务费134312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34312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4倍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答辩意见:
一、原告储某某诉状陈述属实。
二、答辩人与原告储某某已结算,但双方二次结算扣除了217277元,答辩人尚欠原告储某某1125849元。
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储某某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答辩人非本案适格被告,法院应驳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答辩人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涉案滁州市XX项目总承包商,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签订有《滁州XX总承包工程项目南区主体结构、一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将涉案项目南区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工程分包给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答辩人与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劳务分包合同,而原告储某某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将木工劳务分包给原告储某某,该木工劳务分包的前提与基础并不存在。
二、答辩人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储某某依据罚款通知单及照片要求答辩人作为分包人应在未付款工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罚款是向合同向对方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做出的,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正常行为,仅与答辩人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有关,罚款通知单及照片与原告储某某无任何关系,亦无法证明答辩人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答辩人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滁州市XX项目的总承包商,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将滁州市XX项目承包后,将木工劳务分包给原告储某某,原告将所有木工劳务完工并经验收后,两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款,经结算被告应付16647552元,后被告支付15304426元,尚欠1343126元。
二、因被告未支付劳务款的行为导致原告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对原告储某某的劳务款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应支付的劳务款是多少?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30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储某某人民币11258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1月2日起,以11258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例中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将滁州市XX项目的木工劳务分包给原告储某某,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劳务关系存在。原告将木工劳务完工并验收后,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经原告多次催讨剩余劳务款,但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拒绝支付,故原告储某某诉诸法院,经法院审理,法院扣除支付的款项后判决被告滁州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1258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合晖民字第028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