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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追加提成,国晖代理职工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5-07-02 10: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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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一名年轻的MG动画师,与被告广东XX传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及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之间因工资及提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某某于XXXX年9月24日入职XX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然而,自入职初期起,某某的社保缴纳情况便存在瑕疵,直至XXXX年1月才由另一被告XX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期间,某某的工作岗位一直是MG动画师,他勤勉尽责,为公司创造了不少价值。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XXXX年4月15日至5月31日,某某的工资却未能按时发放,这引起了他的极度不满。更为严重的是,关于其应得的项目提成,公司也一直未能明确支付,仅支付了极少的部分,且对于提成的计算方式存在严重分歧。

       据某某陈述,他与XX公司口头约定,其工资构成为底薪加项目金额的5%作为提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却以项目利润为计算依据,且对于部分项目是否发放提成存在随意性。这种不透明的提成制度让某某深感不公,他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不得不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

       在多次尝试内部解决未果后,某某于XXXX年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两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并要求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以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结果部分支持了某某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并裁决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对于提成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则未予支持。

       面对这一结果,某某深感不公,于是他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经过一番比较和选择,他最终决定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梳理,并制定了详尽的诉讼策略。

       在律师的指导下,某某进一步完善了证据材料,包括与公司的聊天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条、项目提成计算表等。律师团队还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公司关于提成制度及项目盈亏情况的内部资料,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提成的计算方式及支付问题;二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XX公司坚称提成应按项目利润的5%计算,且部分项目因亏损不应支付提成;而某某则坚持认为提成应按项目金额的5%计算,且公司应支付其应得的所有提成。此外,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也存在严重分歧。

      【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为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某与两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两公司需共同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提成共计万余元,其中提成部分酌定为5100元。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由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离职证明》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法院未予支持。

       这一判决结果对于某某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胜利,他不仅拿回了自己应得的工资和提成,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精心策划和辛勤付出。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成功代理,充分展示了其律师团队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律师团队在接手案件后,能够迅速对案情进行全面梳理,并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通过调查取证、证据分析等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团队在处理提成问题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不明这一关键信息,并通过法庭辩论和证据展示,成功说服法院酌定了一个相对合理的提成数额。这一做法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这些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莞晖民字第006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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