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业务提成争议)
【案情简介】
销售员工某某(出生于19XX年X月)因业务提成发放问题产生争议。员工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其在职期间(20XX年至20XX年)的业务提成共计137351.82元,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某某称其与公司存在口头提成协议,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公司方则辩称:1.双方未签订书面提成协议;2.某某主张的部分项目未达回款条件;3.已按制度支付部分提成。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员工考勤记录、项目台账、财务凭证等材料,发现某某主张的提成计算存在重复计算项目、未扣除已支付部分等问题。
【争议焦点】
口头提成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提成计算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已支付提成金额的抵扣依据。
【处理结果】
经仲裁庭审理,采纳国晖律师提交的银行流水、项目验收单等17项证据,最终裁决:
①驳回某某关于137351.82元提成的主张;
②仅支持某某合理提成请求6824.32元(仲裁裁决书编号:XX劳人仲字[20XX]第XX号);
③案件受理费由某某承担80%。
【案例评析】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国晖律师团队实施的"三段式"证据攻防策略:
第一阶段通过梳理企业近三年财务凭证,建立项目-回款-提成的完整证据链,证实企业已按制度支付基础提成;第二阶段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成功将"超额提成"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员工方;第三阶段针对员工主张的12个争议项目逐一制作对比表,用可视化方式呈现证据矛盾点。
律师团队特别注重仲裁程序的细节把控:在质证环节重点指出员工提交的微信记录未经公证、项目清单无负责人签字等证据瑕疵;在辩论阶段援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论证口头约定需结合履行行为综合认定。这种体系化的诉讼策略使企业损失从13万余元降至不足7千元,维权成本压缩比例达95%。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变更且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有效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惠晖民字第006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