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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96000元,国晖代理被告调解支付12000元
发布时间:2025-09-08 10: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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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劳动者申请人主张:

       其于2023年12月10日入职于惠东县吉隆艺美特鞋厂,负责该鞋厂的成型管理工作。自入职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仅口头约定申请人的日薪3()0元,月薪9000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 等形式发放。2023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收到工资6300元。2024年I月1日至24日,申请人收到工资7200元。2024年3月10日至31日,申请人收到工资6600元。2024年4月至9月期间,除8月外,申请人均足额收到9000元工资。而被申请人在8月份仅支付申请人2400元工资。为此,申请人多次和艺美特鞋厂的负责人郝永增沟通,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均被拒绝。

       劳动者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4年 8月份工资66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 补偿金9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 资差额81000元;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某鞋厂委托国晖律师介入代理维权。

      【争议焦点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标准;2. 工资拖欠事实的认定;3. 调解金额的合理性。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律师介入下均达成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愿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2000元,该款项包含但不限于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 关系经济补偿等一切费用。上述费用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 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申请人。
       二、待申请人领取完所有费用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自调解之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所发生的争议进行投诉、信访或法律诉讼追究。
       三、若被申请人不能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申 请人有权因被申请人逾期支付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国晖律师代理被申请人,通过梳理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表等材料,精准核算争议金额,发现申请人主张的二倍工资计算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已发放部分不应重复主张),为调解奠定基础。同时,抓住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契机,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将多项争议打包处理,既避免被申请人因二倍工资条款面临高额赔付,又保障申请人快速获偿。本案体现了劳动争议调解中“法律刚性”与“协商弹性”的平衡艺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惠晖民字第030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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