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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以准许!
发布时间:2019-04-15 10: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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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xx园xx栋xx层。法定代表人:卫某某。
       被告一:上海xx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xx号xx层。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二:上海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xx号。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三:上海xx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2日,被告一、二、三发布了机电产品国内采购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 0613-146025022943 国内竞争性招标),原告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积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递交,并按要求程序于2014年10月10日向招标文件中指定账户即被告一 开户银行缴纳了1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后经开标与评标阶段,原告顺利中标成为合格供应商,并由被告一、二、三联合授予合格供应商证书。招投标程序顺利结束后,被告一理应在开标后90天有效期过后退还招标保证金,然却一直拖延,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一于2016年7月1日退还了其中4万元保证金,剩余6万元至今不予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法院:1、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12,6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上浮50%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共计人民币72, 600. 00元;2、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处理结果
       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18年9月29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深圳市xx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提交了购销合同书、律师函等证据。法院立案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最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程序规定作出了“准予原告深圳市xx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39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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