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1968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路X号。
被告深圳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XX街X号。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7日,原告参加XX国际商学院讲师特训营培训,入住被告酒店,12月19日8时30分左右,原告与同行的学员一起去被告餐厅用早餐时,在被告餐厅的拐角处,因地下有油渍地面很滑,导致原告在拐角处摔倒,造成原告左股骨颈骨折。2014年3月2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原告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进行赔偿,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19005.79元(包括医疗费人民币2915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2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9306.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23049.92元、误工费人民币27766.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800元、护理费人民币7020元、交通费人民币11178元、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了答辩意见,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是因为地面有油渍才摔倒?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之后,经过庭审,作出( 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在被告酒店意外摔倒,以地面有油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国晖律师在接到被告的委托后,努力收集证据,分析案情,为被告发表了答辩意见,指出被告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导致其摔倒。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78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