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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货款被拖欠,最终与被告达成调解货款分期支付
发布时间:2020-06-11 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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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一:朱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
       原告二: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被告:张某,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原告二是被告背光源电子等电子产品的供货商,被告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以口头方式陆续向原告二采购JW338A-07背光源电子产品等共计人民币213865. 95元,支付方式为月结30天。合同履行中,原告一和原告二依约向被告所在的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登记注册)送达了全部产品,但被告一直以生意经营不好为由拒不付款。2018年1月13日,经原告一和被告协商一致并签订《分期付款书》,约定被告向原告一和原告二支付折后货款160000元,自2018年3月起分10个月,每月支付原告合同货款16000元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分期付款书》后,被告于2018年9月4日向原告一转账支付了2万元货款就再未支付任何款项。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却始终推诿拖延。
       原告认为,原告已依约向被告送达了全部电子产品,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0000元及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造成二原告的损失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的利息为人民币710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元14710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多少货款尚未支付?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分七期向原告朱某、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4万元,具体为:被告张某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货款2万元、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货款2万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货款2万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货款2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2万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货款2万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货款2万元,上述货款均支付至原告朱某账户;
       二、被告张某按期足额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原告朱某、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就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终结;
       三、若被告张某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则原告朱某、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张某支付自2018年3月1日开始以剩余未付货款本金(总货款金额为1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朱某、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并有权立即就被告张某剩余未付货款本金及前述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242.10元(已由原告朱某预交), 因调解而由法院实际收取的1621.05元,由被告张某自愿负担并应于2020年6月15日前径付至原告朱某账户。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方是被告的供货商,原告履行完交货义务后,被告屡次以生意不好,资金不够为由拒不支付应付的货款,原告因此委托国辉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应付货款。
       国晖律师在收到原告委托后,立即与被告取得联系,了解到被告的资金状况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因此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弄得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分期支付货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48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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