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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20-07-27 11:36:09
浏览量:703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
       被告:苏州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
       原告诉称,2016年4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区域独家代理(贴牌)销售协议》,明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2016年4月26日到2016年6月26日,按照被告要求及合同约定通过物流等方式向被告送货20余批,被告已经签收确认。后因被告提出质量问题,向原告退回一批货物,然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相应货款。双方于2016年9月3日对所欠货款进行核对,双方确认被告拖欠货款金额为140450元,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后被告又退回一批货物给原告,价值28000元。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仍然拖欠原告货款11245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该笔货款。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245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利息5411.34元(自2016年6月26日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8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支付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2,450元及利息(以112,45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了销售协议,原告履行完供货义务后,被告不支付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遂通过公告送达,于2017年8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支持原告请求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08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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