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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国晖律师助双方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1-04-21 17: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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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1,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唐某2,男,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诉称,自2018年10月起,原被告之间开始有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装饰材料用的铝板。双方前期合作尚算良好,但自2019年3月5日起,被告就开始拖欠货款,直到双方没有产生新的订单后被告依然没有结清货款。后经双方微信对账确认,被告自2019年3月5日共有订单25单,总货款¥238,064元,被告仅在2019年5月29日通过支票支付方式支付¥68,575元,在2019年6月24日转账支付货款¥48,850元,在2019年8月6日前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货款¥55,000元,尚余货款¥69,239元未支付。双方对账后,原告已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催告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却多次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并未实际履行支付拖欠款项的义务,现已损害原告利益。
综上,被告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为依法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原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合同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9,239元(大写:陆万玖仟贰佰叁拾玖元整)及延期支付利息(以¥69,23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0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支付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唐某2确认截至2020年12月28日尚欠原告佛山市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9239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69239元,被告将上述货款支付至原告的指定银行账户;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支付货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利息(以未付货款为本金从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有权就尚欠货款、违约金、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适用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49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公务义务,但是被告拖欠货款69,239元未支付。双方对账后,原告已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催告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却多次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并未实际履行支付拖欠款项的义务,后原告迫于无奈向法院起诉。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相应法律文书,并整理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在达成调解,被告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69239元,案件圆满结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36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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