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XXX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X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施某某,男,汉族,住广西横县。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供方,被告公司作为需方,双方建立长期供货合同关系,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采购进线柜、出线柜等电气设备。供货前期,被告公司尚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供货后期,被告公司开始拖欠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公司总欠货款金额180,445元。被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500万元,被告陈某某认缴注册资本2,625万元,占75%,被告施某某认缴注册资本350万元,占10%,被告王某某认缴注册资本525万元,占15%。被告陈某某、施某某、王某某均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陈某某、施某某、王某某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公司支付货款180,4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44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年24%的标准,自2019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为41,382元,以后计算实际付款之日止);
2、被告陈某某、施某某、王某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3、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6,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陈某某、王某某共同辩称,原告请求货款180,445元属实,但其计算的利息过高。被告公司出资款项3,500万元已全部出资完毕,原告请求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施某某对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项并非本案的必须支出,其要求被告承担没有依据。
被告施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公司应否承担原告公司主张的费用?被告陈某某、施某某、王某某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调查审理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80,4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6,000元;
三、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7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878元,保全费1,713元,合计6,591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作为供方,被告公司作为需方,双方建立长期的供货合同关系,然而,在供货后期,被告公司开始拖欠货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后,向国晖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国晖律师引用相关法律条款,说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024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