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A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B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OKI-M9**相机产品质量合格,可以使用,不存在产品故障,案此相机是由A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经XX广电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合格,符合GB****.1-20**医用电器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涉案相机产品合格证齐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均清楚,且A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说明文件,证明涉案相机不存在质量问题,系合格产品,能够正常使用。产品不符合B公司的所谓标准是其自己选择该型号产品的结果,后果应当由B公司自行承担。从B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看,涉案产品本身可以正常使用,个别细节不清楚是产品调试问题或产品本身的生产标准问题,而故障是指设备在工作过程中,因某种原因“丧失规定功能”或危害安全的现象。案涉产品不存在故障问题,产品不满足使用标准和产品存在故障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诚然,B公司选择的这款相机型号与其期望达到的相机效果之间存在落差,但这种落差是其自主选择此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导致的。
A公司对涉案相机进行了一次换货,多次调试,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于产品使用问题的瑕疵,A公司承诺调试,但院方不予配合。双方系于2021年1月15日就B公司购买OKI-M9**相机及胶片达成合意,A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完成了一次送货,因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磕碰,涉案产品外壳存在损坏,A公司此后又于2021年3月5日进行了第二次送货。送货后,就产品的掉粉问题,A公司积极进行了调试并完成了调试工作,最终调试的结果是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如前所述,B公司所称的产品无法满足使用标准问题,与产品存在故障之间是不同的概念,B公司选择了此种价格、规格的相机,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在A公司不同意对涉案产品进行退货,也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要求A公司退还65750元,于法无据。综上,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B公司诉讼请求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B公司为解决案件,委托国晖律师处理,国晖律师分析案情后,发表如下意见:A、B公司之间的合同真实有效,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A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B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解决,A公司一直推诿未予解决。在一审庭审中,A公司自认自己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也一直未予解决,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处理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相机、胶片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中的陈述可知,案涉产品存在掉墨、片子中间部分出现灰白的质量问题,A公司对此表示可以调试解决,但调试后上述问题仍未能解决,一审法院据此以B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支持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B公司诉请的损失即是其货款损失,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解除原因等,酌情认定由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安徽A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被上诉人多次要求上诉人解决,上诉人一直推诿未予解决,致使被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介入本案,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详细审阅案件材料进行应诉答辩。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04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