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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资购买货车与被告合作被坑,国晖介入调解维权!
发布时间:2024-03-20 14: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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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20年5月初,被告称自己接了一个项目,可以通过承接运输业务赚钱,不会亏本,并与原告商量由原告出资购买货车,被告代为运营运输业务事宜。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同意被告的提议,同时承诺被告,若有收益,会支付被告相应报酬。2020年5月26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其转账8万元,用于购买运输所用货车(车牌号鄂AHXXXX), 后又陆续支付给被告12500元用于被告所称的修车及保险费用。货车运营期间,原告又另行支付7947元用于高速收费、油费、路途修车以及司机工资。但被告始终未就货车运输的收益情况告知原告,2020年6月6日,原告无奈之下,不得不中止货车的运输业务,但被告却将货车据为己有,甚至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货车变卖,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8万元及相应利息9240元((以 8万元为基数,按LPR3.85%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6月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0447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偿还多少款项?
      【处理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某应向原告黄某返还购车款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000元,合计90000元。从2024年1月至2024年 12月,分12个月(期)付清,每个月(期)内支付7,500元。若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原告黄某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双方之间一切民事纠纷均已解决,原告黄某不得再以本案所涉事由向被告刘某主张权利;
       二、原告黄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基于对亲戚的信任,出资购买货车,由被告代为运营运输业务事宜。后被告始终未就货车运输的收益情况告知原告,原告无奈之下,不得不中止货车的运输业务,但被告却将货车据为己有,甚至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货车变卖,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遂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晖律师了解到双方的关系后,认为这种情况下直接走到诉讼的地步过于伤感情。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成功维权。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08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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