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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欠139675.6元货款不还,国晖律师调解助原告拿回!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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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惠州市B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二:惠州市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原告与被告一之间长期有买卖货物往来,被告一陆续向原告采购货物,原告也悉数向被告一交付了货物,除2023年2月份的货款以外,被告一已付清其他月份(包括2022年12月份的货款人民币7420.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2023年3月份的货款13319元,该两笔货款被告一已于2023年5月18日付清)的全部货款。
       2023年2月份,被告一向原告陆续发出案涉《采购订单》,采购中纤板的货物,并在订单中载明结算方式为月结。原告于2023年2月份将9份《深圳市A公司送货单》载明的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79675.6元的货物(下称“案涉货物”)交付给被告一。被告一签收了该些送货单,确认收到了案涉货物。
       2023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一出具《2月份(1月26-2月25日)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被告一需支付货款共计179675.6元;结款方式为月结30天,即当月货款次月月底前付清,货款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票方式为含税,先付款后开票。被告一后于2023年3月2日签署确认了上述对账单的内容。
       被告一于2023年6月及7月分别向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了涉及2023年2月份的货款中的10000元及30000元,尚欠原告剩余货款139675.6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仍未清偿剩余货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二为被告一的股东之一,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9675.6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4日共计人民币8715.76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第1项及第2项诉讼请求中欠付原告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以被告惠州市B公司向原告深圳市A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9675.6元(人民币,下同)达成和解,了结本案;被告惠州市B公司应于2023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深圳市A公司支付该款;
       二、被告惠州市C公司同意对被告惠州市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若两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被告双方之间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双方均不得就此向对方主张权利;若两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深圳市A公司有权就两被告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应在收到两被告支付的上述和解款项的当日,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解除对被告惠州市B公司、惠州市C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如原告逾期提交解封申请,则原告应向两被告支付赔偿金27935.12元(即货款本金139675.6元的20%)。
       本案受理费1633.91元、保全费1261.95,合计2895.86元,由原告承担1447.93元,由两被告承担1447.93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剩余货款139675.6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原告只好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双方长期有买卖货物往来,直接走到诉讼的地步过于伤感情。最终,国晖律师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00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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