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XX年,天津市某金属制品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客户杨某某自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累计拖欠其镀锌板等货款共计66774元。虽经多次催讨,且对方已于2024年11月在对账文件上签字确认,但款项始终未能收回。这笔长达近三年的旧账严重影响了金属公司的资金周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属公司最终决定委托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难题。
【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真正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找到一个既能确认债权,又能确保款项能够实际收回的最优解决方案,避免“胜诉但执行难”的困境。
【处理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及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推动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确认欠付货款66774元,并承诺分五期至202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协议设置了关键的“加速到期条款”: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运用调解策略,为客户实现诉讼利益最大化的典型范例。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其对商业纠纷本质的深刻理解和前瞻性的风险把控能力。
首先,律师精准评估了案件的最佳解决路径。面对一笔事实清楚的欠款,直接判决固然可能胜诉,但诉讼周期、执行不确定性等都是潜在风险。国晖律师选择了以调解为核心策略,这不仅能快速为当事人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缩短维权周期,更在于达成的分期付款方案是基于被告实际履行能力设计的,大大提高了款项收回的可能性。
其次,律师在协议中嵌入了极具智慧的履约保障机制。最为核心的是那条“加速到期条款”。该条款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被告之上,使其任何一次轻微的违约都将导致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并面临强制执行。这一设计极大地增强了被告的履约压力,有效地保障了原告的债权能够按计划实现,避免了后续可能发生的重复诉讼与执行程序,为客户节约了巨大的时间与司法成本。
最终,通过国晖律师的专业工作,一桩拖延近三年的陈年旧账得以高效、圆满地解决。这不仅帮助金属公司成功确认了债权,更通过一份设计精巧的调解协议,为债权的实际回收上了“双保险”,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办理商事纠纷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解”而不仅仅是“法律程序”的专业价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注:调解协议中的加速到期条款是对违约责任履行方式的具体约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津晖民字第017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