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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性调解定分止争,国晖律师为公司实现债权并锁定法定代表人担保
发布时间:2025-10-22 14: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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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XX年,佛山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因深圳某铜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门公司”)长期拖欠货款,面临款项难以收回的经营困境。经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锈钢公司委托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深入调查发现,铜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若仅起诉铜门公司,即便胜诉,也可能因对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收回欠款。为此,代理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在起诉铜门公司的同时,一并将其法定代表人赖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举旨在穿透公司面纱,将个人财产纳入责任范围,极大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40909.66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被有效执行,从而真正实现当事人的债权?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凭借专业的谈判技巧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控,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确认被告铜门公司、赖某某共同向不锈钢公司支付货款31938元,并制定了明确的分期付款计划;
       二、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协议设置了关键的违约条款:若两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全部未付款项将视为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损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调解协议已获得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

      【案例评析

       本案的圆满解决,充分展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处理商事纠纷时,超越简单诉讼、追求实质解决问题的战略思维与专业能力。

       首先,律师在诉讼主体资格上做出了关键性的策略安排。通过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有效地打破了“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保护壁垒,为债权的实现上了一道“双重保险”。这一策略不仅给被告方施加了更大的履约压力,也显著提升了在对方公司资产不足时,债权仍能得以清偿的概率。

       其次,律师在调解方案的设计上展现了高超的专业水准。达成的调解协议并非简单的金额折让和分期付款,其精髓在于内嵌了强有力的履约保障机制。其中,“加速到期条款”使得被告的任何一次轻微违约都将导致全部债务提前到期,这极大地制约了被告的违约动机,确保了还款计划的严肃性。同时,明确约定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也使得违约成本清晰化,进一步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通过国晖律师的专业工作,不仅帮助不锈钢公司快速拿到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锁定了债权,更通过巧妙的条款设计,将还款的“或有风险”转化为对被告方的“硬约束”,以最小的成本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程度的权益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商业价值的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注:此为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与本案加速到期条款的法理精神相通,体现了对守约方的保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莞晖民字第029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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