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XX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XX路X号。
被告包头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XX街X号。
原告诉称,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包头茂业天地项目购物中心卫生间隔断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卫生间隔断产品,合同实际总金额为人民币610,121.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并经被告及第三方项目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然而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剩余货款人民币 231,026.54元不予支付。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和资金流动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1,026.54元及逾期利息17,560.62元,以上总计: 248, 587. 16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争议焦点】
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的货款有多少?剩余多少货款尚未偿还?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法院作出(2019)内0203民初321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包头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XX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31026.54元,于2019年2月8日前支付200520.45元,于2019年2月18日前支付30506.09元;
二、案件受理费2514元(原告东莞市XX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告东莞市XX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未将货款结清,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基于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作出调解书,被告愿意支付剩余全部货款,该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56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