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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法院: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4-02-14 14: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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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男,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与第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在2020年7月20日达成了(2020)粤03XX民初18XXX号民事调解书,由于刘某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了(2020)粤03XX执23XX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4月,原告得知第三人刘某在深圳有房产,该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文峰华庭2栋2605房产,原告直接去该房产处找刘某,发现刘某果然住在该套房产里面,但是刘某告诉原告这不是他的房子,这是其堂弟刘某某的房子,原告接着去深圳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这套房子的信息得知,该套房子2019年8月12日之前确实属于刘某所有,刘某在2019年8月12日卖给了其堂弟即本案被告刘某某,原告接着要求第三人刘某还钱,第三人刘某告诉原告其卖房子的钱还没收到,等收到购房款之后就还钱给原告,因为刘某某是其堂弟,刘某某买其房子的时候才19岁还在上学,没钱付购房款,今年刘某某23岁参加工作了,原告可以向刘某某要钱。原告于是直接要求被告刘某某还钱,刘某某微信直接拉黑原告。
       原告认为第三人刘某欠原告的债务一直不还,而且刘某将房子卖给了其堂弟刘某某接近4年一直不去收取购房款,刘某怠于向刘某某行使债权导致原告的债权一直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第三人刘某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110059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3670元,三项合计为343729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标的总金额暂计为343729元。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0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陈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最终,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27.97元,减半收取计1613.99元,剩余1613.98元退还给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委托人刘某某因刘某、陈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申请人陈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因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按撤诉处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10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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