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晏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王某。
原告于2023年7月23日晚19:15,向原告的客户转账货款时,不小心将200000元货款转错至被告的账户上。原告在发现转错银行账户后,未能与被告取得联系,根据银行反馈,被告拒绝退回不当得利的200000元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拿回误转的货款,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00000元及利息88.75元(按本金200000元自2022年7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暂计算至被告2023年7月25日,共88.7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返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承办律师根据客户提供的情况,在佛山禅城法院进行立案拿取调查令,在中国农业银行查询了王某预存的身份信息根据王某的身份信息,承办律师在广州及佛山行政服务中心查询王某的身份信息并与王某取得联系,王某答应从老家返回以后就退回200000元款项。最终,承办律师于2023年8月9日下午2:00陪同委托人与王某取得协商处理,王某最终向委托人退回20万元。
现该案件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可以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委托人误将货款转给王某,王某拒不归还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双方协商处理结案。委托人成功拿回款项,对国晖律师的代理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FHMS064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