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6-03-18 1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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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男,1969年3月25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村。
被申请人邓某,1984年4月15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
被申请人温某,男,1986年5月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
申请人称:2014年6月9日,被申请人邓某因生意周转需要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4060902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邓某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每月利息是2%,逾期还款则每日按未偿还借款总金额的3%加收罚息,被申请人温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申请人邓某逾期支付利息15天,按照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邓某发函要求其于三日之内还清全部款项,但被申请人邓某拒不还款。为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邓某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2、被申请人邓某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00元;3、被申请人邓某向申请人支付罚息250元;4、被申请人邓某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5、由被申请人温某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两被申请人均无任何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申请人刘某的仲裁请求是否成立?
【处理结果】
深圳仲裁委员会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邓某向申请人刘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人民币31元,罚息人民币15元;
二、被申请人邓某补偿申请人刘某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14元;
三、被申请人温某对被申请人邓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844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案例评析】
对于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的义务,被申请人邓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支付借款利息,此行为已表示其不履行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条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债权人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应由债务人承担。在本案中,申请人因债权利益受损而提起仲裁,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温某在《借款合同》中承担担保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被申请人邓某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时,被申请人温某未履行担保责任,应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故被申请人温某应对被申请人邓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15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