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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履行可代替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6-03-21 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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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xx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x街道xxx路。
       被执行人xx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工业城。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9x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其他权利与义务,由于第一次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了恢复执行的申请。双方达成第二次执行和解协议。第二次《执行和解协议书》达成,之后,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双方第三次签订和解协议。
      争议焦点
       是否可结案。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通知:
       本院(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9x1号予以执行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申请执行人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机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第一次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便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在强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故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本案可结案。
       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可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29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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