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民商综合部 > 国晖案例

合同中有约定瑕疵货物的处理方式一般按合同约定处理
发布时间:2016-11-07 10:38:05
浏览量:1149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广场xx座xx单元,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诉称:2012年起,原告作为被告的代理商,一直销售被告所提供的音响等设备,双方一直友好合作。因在业务往来的过程中,被告所提供的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被告同意原告将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给被告。经审核,被告亦对所退回的设备确定了数量、型号、金额等。2014年3月17日,原告将上述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退回给被告,但被告却至今不将货款退回给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回货款358900.01元及利息26997.15元(利息从2014年3月18日起暂计至2015年5月21日止,之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本诉讼的主体不适格,本案件的适格主体是香港甲科技有限公司及香港乙科技有限公司;2.本案涉案货物的退回,各方协商的结果是香港乙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货物的等额价款给香港甲科技有限公司换取其他货物,而不是退还货款;3.从本案双方均提供的证据Niles订单看,本案所谓的退货是做换货处理;4.原告起诉的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双方合同约定是如何处理?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深圳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深圳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544元。上述款项被告深圳乙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至原告所指定的账户。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授权独家总代理协议》,虽名为独家代理,但实际应为买卖合同性质,双方买卖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规范调整和约束。
       关于涉案货物退回的处理方式。本案中,原告主张退回有质量问题货物的处理方式是被告须退还货款,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并没有为其主张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依据双方签订的《授权独家总代理协议》第13条保修条例,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需进行保修要参照AVC厂家保修条例执行,采用换货方式。综上,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153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