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逾期支付货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8-03-13 15:11:55

浏览量:1787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xx街道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诉称:2011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了《工业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编号为20110503。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卖给被告高压开关柜12台、高压环网柜6台、低压柜52号,共计70台,总价款1723880元,此价格包括送至工地的运输费。付款方式为:原告送货到工地,被告收到货外观验收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70%,2011年8月5日送电前再支付25%,余款5%质保金,6个月质保期后七日内付清。质保期自被告收到货之日起计算。若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超过10天,按应付货款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自2011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30日,委托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货物送到了合同约定的工地,送交了被告,货物价款共计1723880元,被告人员对送交的货物进行验收后,于2011年7月4日在送货单上签了名,确认收到了货物。被告于2011年7月28日至2013年4月26日期间分8笔共计支付了1407000元,尚欠31688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30686元及违约金(从2011年8月6日起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被告支付质保金86194元及违约金(从2012年1月13日起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0428元(从违约之日计算至付款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工业产品供货合同》、送货单等为证。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依约支付货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30686元、质保金86194元,共计316880元;
二、被告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电气有限公司2011年7月29日至2013年4月26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61184.48元;
三、被告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电气有限公司第一项中的货款及质保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3168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3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从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等证据来看,原告实际供货的设备数与合同约定一致,而被告仅支付了1407000元,尚欠316880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59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