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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的,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8-03-28 1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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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一林某,男,1961年12月10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单元。
       被告二庄某,女,1964年12月5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单元,系被告林某的妻子。
       原告诉称:被告为了获取银行更高的贷款额度,拟提前清偿银行贷款,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提前清偿,遂向原告申请借款。原告经审查后,于2013年3月14日与被告因签订了编号为xx字2013第03029号的《垫资赎楼及抵押贷款服务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7天;赎楼服务费为人民币90550元;若被告违约,则除逾期服务费每天按正常借款服务费继续支付外,同时还按借款金额乘以千分之一点五以逾期天数向原告支付逾期费用。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为了快捷发放借款,委托张某向被告一指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同日,银行从被告一指定账户扣划了贷款本息。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150000元、垫款服务费40950元、逾期费用14175元、逾期垫款服务费17550元,共计32226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无权经营对外发放贷款的业务,其与被告一签订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2.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告既未借款给被告一,也未为被告一办理抵押贷款,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3.鉴于原告未实际履行协议义务,且其向被告一收取所谓的赎楼费用人民币47250元没有依据,应当返还给被告一;4.被告二庄某没有参与本案所涉事项,对此不知情、更未受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争议焦点】    
       原、被告签订的《垫资赎楼及抵押贷款服务协议》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313万元,被告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其中被告于2013年7月27日、8月27日、9月27日、10月27日、11月27日之前各支付原告50万元,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之前支付原告余款63万元,被告将上述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内;如被告按时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利息或者费用;如被告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告可立即将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原告于被告支付完毕上述全部款项十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二、原告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保证张某不再对被告林某、庄某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否则由原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原、被告之间的垫资赎楼及抵押贷款服务协议终止,原告及其指定的受托人不得再对被告的房产进行任何处分,原告应于2013年6月28日前将公证书原件退还给被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垫资赎楼及抵押贷款服务协议》是原告与被告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资源签订的,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协议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应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而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然未向原告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被告依法应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161-8943-1356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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