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模具公司违约未支付加工款,法院判决支付300余万加工材料款并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8-03-28 1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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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xx街道xx工业区xx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珠海市xx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车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产期保持商业合作关系。原告作为被告的模具加工方,遵循被告的要求和指示将加工好的模具送达被告,双方约定月结30天的付款方式。但是,被告违背双方的约定,长期拖欠原告的加工费及材料费。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拖欠原告加工费及材料费人民币3078546.64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后,被告于2015年7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承诺书》,并表示会严格按照《付款承诺书》的约定按时付款,否则按照未付款项总额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时至今日,被告却从未按照约定按时付款,至今拖欠原告款项3078546.64元。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及材料费合计人民币3078546.64元以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295540.48元(应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295540.4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374087.1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付款承诺书》等证据。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加工材料款?拖欠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xx模具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材料费人民币3078546.64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从应付款之日起,以未付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珠海市xx模具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加工合同关系明确,原告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告拖欠了原告加工款、材料款,金额为3078546.64元。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清偿该债务,并按照约定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35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