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委托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发布时间:2018-03-29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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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告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xx商务中心xx室,法定代表人:卢某。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由被告代表原告与东莞市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使原告能在东莞推广城市环保箱;促成原告与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城市环保箱捐赠合同》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06年10月23日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据。但是,被告未依约完成代理职责,造成原告损失50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5万元。原告提交了《合同书》、收据等为证。
被告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履行合同义务?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xx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广告有限公司返还5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城市环保箱推广,目的在于与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城市环保箱捐赠合同》。但事实上,被告未能促成原告与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城市环保箱捐赠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委托合同以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代理费用,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139-8921-1354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