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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私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8-03-29 1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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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社区xx村,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一范某,男,1991年11月16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崇阳县xx镇xx村。
       被告二深圳市xx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社区xx花园xx单元,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告三陈某,女,1989年6月29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县xx镇xx村。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范某签订《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范某发包的位于龙华新区xx花园2楼的健身装修工程,工程造价80万元,如有增项按市场价增加。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内及增项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范某却未依约支付工程款。2016年11月20日,就被告范某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项,被告范某与原告签订《付款方式协议》,被告范某承诺每月15号支付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某3000元,总款项为50万元;同时,被告深圳市xx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付款方式协议》上盖章。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告范某通过其个人微信每月向原告微信支付3000元,合计21000元。但从2017年7月起,被告范某未能依约向原告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付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范某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的《付款方式协议》;2.被告范某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79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范某清偿欠款之日止);3.被告深圳市xx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陈某对被告范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范某辩称:1.原告要求解除《付款方式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深圳市xx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陈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款项,是否构成违约?被告二、三是否应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的《付款方式协议》;
       二、被告范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46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6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xx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范某签订的《付款方式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被告深圳市xx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某是该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三应对被告一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01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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