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发布时间:2018-04-02 1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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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下文统称“申请人”)劳某,男,香港户籍。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下文统称“申请人”)陈某,女,香港户籍,系申请人劳某的妻子。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下文统称“被申请人”)王某,女,1972年5月4日,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申请人称:2005年12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深圳签订了关于买卖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xx花园xx单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售价为人民币302641元整,被申请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上述地产全部价款付给申请人,如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全部价款超过10日即视为不履行合同,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交付了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到被申请人名下。现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房产全部借款的履行期限及宽限期限均已经届满,但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时将全部房屋交易款付清给申请人。据此,申请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12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返还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房产;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和律师费。申请人提交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律师费支付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称:《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在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的,且经过了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06】深仲裁字第712号裁决书的裁定,其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能向申请人支付房款按揭部分的款项不存在任何过错,而导致被申请人未能付款这一结果正是由于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申请人一次一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致使买卖合同的履行一次又一次被中断,导致被申请人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为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请求仲裁委裁决:1.申请人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2.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律师费24000元;3.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支付仲裁费人民币12803元。被申请人提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仲裁裁决书、首期款付款证明、按揭款型存入账户确认书、与银行联系的传真记录等为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的抗辩能否成立?
【处理结果】
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返还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房产;
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60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将应交的仲裁费迳付给申请人;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2803元,由反请求申请人承担;
四、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切实履行。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申请人已经按约将房屋交付给被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申请人迄今为止仍未付清房款,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158-8940-1356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