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可分期偿还货款
发布时间:2018-04-02 10:20:31

浏览量:1403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男,1956年2月1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镇xx花园。
被告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诉称:2014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开展合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木材,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截至2016年,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了木材共计35批,被告已经签收确认。但是,被告在收货后,并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有部分货款未支付给原告。后经多次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和承诺书,承诺在约定宽限期内向原告支付完所欠的货款。然而,被告却再次违反了约定,没有按时支付。截至目前为止,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货款82700元及2016年货款人民币2087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所欠货款82700元及2016年所欠货款人民币208700元,合计人民币291400元;2.被告2015年货款利息11885.14元(从2015年10月5日起算至今)及2016年货款利息22209.39元(从206年1月12日起算至今),合计人民币34094.5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身主张,原告提交了送货单、欠条、承诺书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拖欠金额多少?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共欠货款人民币291400元;
二、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分期付款:第一期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8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7245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7245元;
三、刘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吴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若被告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付清款项,则原告吴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被告及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约及时履行了供货的义务,被告依约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利息等违约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偿还涉案货款,待被告支付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00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