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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欠货款不支付,国晖律师介入助原告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3-09-23 15: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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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
       原告与被告的代表罗某某签订了两张销售订单,约定原告向被告承揽的“XX园XXXX项目X标段货量区X批次装修工程”供应瓷砖胶等产品,合计货值102200元;原告根据被告的需要向案涉工程项目发出瓷砖胶、水性界面剂等货物产品,交付货物产品合计货值102200元;在案涉项目中,原告一直按照罗某某的要求以案外人贵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供货并开具发票,但案涉交易的102200元货物中,罗某某要求原告以被告作为交易相对方并要求原告开具了以被告作为购买方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代表罗某某发送律师函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未支付的货款1022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未支付货款的利息6772.85元(其中51000元货款,自收货后的次日即2021年1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3556.52元;49000元货款自收货后的次日即2021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3081.75元;2200元货款自收货后的次日即2022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134.58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讨货款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欠原告多少货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截至2023年4月20日,被告甘肃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2200元,被告承诺于2023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22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
       二、被告甘肃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被告承诺于2023年5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三、如被告甘肃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约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甘肃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约按时足额付款,则被告甘肃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另承诺向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被告甘肃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并有权就尚欠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受分期付款期限的限制;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88.71元,财产保全费1114.86元,合计2454.5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甘肃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定于2023年5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为合同买卖关系,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调解,调解内容符合原告期望,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FHMZ005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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