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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中,国晖助原被告在诉前阶段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3-10-29 15: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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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定做一批产品外包装,原告根据被告出具的采购订单或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生产承揽合同》生产产品,原告已经于2022年1月中旬按照被告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完成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履行完毕支付货款的义务。2022年4月27日,就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一事,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到签订本协议之日,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为251581.5元,且被告应于2022年5-11月的每个月各支付30000元,于2022年12月支付41581.5元。然而,被告仅于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29日、2022年8月2日、2022年9月1日、2022年10月25日分别支付3万元,合计15万元,剩余货款101581.5元至今仍未支付。
       虽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依然无视原告的合法诉求。被告无故拖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1581.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即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1日为562.95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以上金额合计为102144.45元;
       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尚欠原告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诉前和解阶段,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截止到2023年3月3日,被告广东XX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1581.5元未支付。现双方同意,该款项由被告广东XX食品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包装有限公司了结本案,具体支付时间和数额如下:
       1.第一期至第二期(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
       2.第三期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21581.5元;
       二、如被告广东XX食品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广东XX食品有限公司任何一期不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包装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广东XX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61581.5元减除已支付的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5.4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有权就剩余货款金额(61581.5元减除已支付的货款)及逾期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因当事人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故本案诉讼费按20%收取计267.91元,由被告广东XX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生产承揽合同》生产产品,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完成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履行完毕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无故拖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FHMZ123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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